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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826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吴春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吴春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82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黄梅振兴路8号。负责人陈宇辉,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颖颖,系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翔,系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吴春发,男,汉族,1957年10月生,住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被告吴春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桂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