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小玲、刘见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小玲,刘见华,席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夏小玲,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证件号码362501197207111621。被执行人刘见华,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地址临川区,被执行人席建琼,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地址临川区,申请执行人夏小玲与被执行人刘见华、席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见华、席建琼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见华、席建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夏小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见华、席建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夏小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夏小玲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