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丽文申请执行李长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丽文,李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谭丽文,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李长富,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申请执行人谭丽文申请执行李长富健康权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48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丽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长富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8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