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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苏行故意杀人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92号罪犯苏行,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1935.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94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渝五中刑执字第04726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苏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行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苏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