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维书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0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维书,男,汉族,文盲,农民。199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1月刑满释放。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93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田维书伙同田某林(另处)到重庆市某区某交易城某市场门口,盗走失主刘某某放在越野车内的现金4900元。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田维书伙同田某林到某区某路与某桥十字路口附近,盗走失主李某某放在金杯车内的现金4900元。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田维书伙同田某林到某区某路某酒店附近,盗走失主廖某某放在面包车内的现金3000元。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田维书伙同田某林到某区某交易城某防水门市附近,盗走失主白某放在面包车内的现金2500元。2017年4月11日民警捉获被告人田维书。被告人田维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田维书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田维书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田维书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维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田维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九百元,退赔失主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九百元,退赔失主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退赔失主白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廖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