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建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549号被执行人李建义,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李建义(2017)浙0782执2549号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