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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建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549号被执行人李建义,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李建义(2017)浙0782执2549号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