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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应文涛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59号申请保全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海梦苑小区山海君临*座****室。负责人:郝更新,该所主任。被保全人:应文涛,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老应村*组*号。被保全人:董宝莲,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保全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保全人应文涛、董宝莲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等价财产,要求查封额为35000元。申请保全人提供车牌号为鲁F×××××的思域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应文涛、董宝莲的银行存款35000元(如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账中冻足为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本裁定的冻结或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庆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