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艳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842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草芳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刘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西、陈俊,该公司职员,住。被告:丁艳艳,女,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冰(被告丈夫),1983年2月7日生,汉族,住址。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荣盛物业公司)诉被告丁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荣盛物业公司于同年8月8日向本院撤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毕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