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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1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杰,王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1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张杰,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王微,女,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冀0984执119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你行存款。现因被申请执行人张杰夫妇社会抚养费已全额缴纳到位,应依法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杰在你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建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葛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