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鸿志石姚姚与重庆鼎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鸿志,石姚姚,重庆鼎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秀山县兆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005号原告:陈鸿志,男,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住该县。原告:石姚姚,女,汉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住该县。被告:重庆鼎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鹤村11号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8077864。法定代表人:钟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秀山县兆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站前新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夏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鸿志、石姚姚与被告重庆鼎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秀山县兆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陈鸿志、石姚姚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鸿志、石姚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鸿志、石姚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鸿志、石姚姚负担。审 判 长 李文雯代理审判员 吴晓艳人民陪审员 糜良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