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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2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久凤与刘伟、杭州春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久凤,刘伟,杭州春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135号之一原告:田久凤,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陶莉萍,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杭州春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82385506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城北商贸园43东幢商铺110。法定代表人:宋祖权,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宋延东,男,成年,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久凤与被告刘伟、杭州春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久凤撤回对被告刘伟、杭州春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久凤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审 判 员  宛江涛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