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刑初619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文盲,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7]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李某(系被告人朱某某三儿媳)家门前,播撒罂粟种子种植该毒品原植物,后于2017年4月2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予以铲除。经查,以上罂粟共计1058株。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朱某某1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翠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雨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