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3民初1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美拓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美拓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59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美拓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后街村通心沥工业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1867808。法定代表人:吴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桉。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0661。法定代表人:刘年新。原告佛山市南海美拓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美拓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6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美拓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笑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