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卢冰与夏军佳、王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冰,夏军佳,王维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3397号原告:卢冰,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青,上海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军佳,男,1970年9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滢,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洁,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卢冰与被告夏军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卢冰申请追加王维洁为本案共同被告。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夏军佳、王维洁进行送达,本院经公告向其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17年8月2日,原告卢冰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卢冰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卢冰负担。审 判 长 贾 翌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人民陪审员 沈鸣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章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