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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天志绑架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111号���天志:你因绑架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四立刑再字第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定性错误,你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人张天志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二审法院再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认定其犯绑架罪的再审判决,维持认定其犯非法拘禁罪的原二审判决,经查,张天志无视国家法律,在其所在单位涂层厂向被害人所在单位红钢公司主张债权无果后,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并索要钱款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另查明,原一审判决认定张天志犯绑架罪。张天志不服,提出上诉。原二审判决认定张天志犯非法拘禁罪。判决生效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依法撤销原二审判决即(2005)四刑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原一审判决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公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二审法院再审判决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张天志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且其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未能提供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希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