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郭恒太、汪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恒太,汪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1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恒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金水。委托代理人:黎登科,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恒太因与被上诉人汪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恒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恒太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郭恒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罗柳军审判员 罗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