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4311薛士宏与王洪兰、万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士宏,王洪兰,万秋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311号原告:薛士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祥,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兰.被告:万秋芬.原告薛士宏与被告王洪兰、万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薛士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士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薛士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居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