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章惠明、官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惠明,官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章惠明,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官淑芬,女,汉族,1980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章惠明与被执行人官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47万元及其600万元借款至2015年1月25日计得的利息78万元;另加647万元自2015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归还之日止记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37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官淑芬有房屋,但均是其他债权人的抵押物,无处置利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