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胡俊杰与张思佳、罗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俊杰,张思佳,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财保42号申请人:胡俊杰,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星沙。被申请人:张思佳,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罗英,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李彩彤,公司经理。申��人胡俊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思佳、罗英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思佳、罗英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建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