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简某1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1,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859号原告:简某1,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沧县。被告:杨某,女,1993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原告简某1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简某1请求法院:1.判令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年原告简某1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不了解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名女孩简某2,同居期间原被告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彼此分居生活,非婚生女孩简某2一直跟随原告简某1生活。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非婚生女孩简某2,由原告简某1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二、其他互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简某1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文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