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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胥树俊与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树俊,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448号原告:胥树俊,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永,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石岭五社(红光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长兵。原告胥树俊与被告盐亭县汇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胥树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树俊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树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胥树俊负担。审判员 胡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宜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