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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先廷贵与黄银章、付永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廷贵,黄银章,付永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先廷贵,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被执行人黄银章,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被执行人付永芬,女,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申请执行人先廷贵与被执行人黄银章、付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云0621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黄银章、付永芬自愿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先廷贵借款250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银章、付永芬未履行,权利人先廷贵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银章、付永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赔偿申请执行人先廷贵借款25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同时拘留了被执行人黄银章,黄银章被拘留期间,因黄银章妻子付永芬重病。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银章在2017年9月18日前履行10000元,在2018年6月18日前履行15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先廷贵意见,书面同意保留其权利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21执1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黄银章、付永芬承担。若被执行人不按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阮雁斌执行员  范 涛执行员  甘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凤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