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4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葛天呈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彦芳,葛天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777号申请执行人黄彦芳,女,1958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葛天呈,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彦芳与被执行人葛天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彦芳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天呈给付人民币15.386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20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葛天呈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葛天呈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葛天呈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3.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葛天呈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葛天呈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6日将被执行人葛天呈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葛天呈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彦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明确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