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卫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751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卫星,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文盲,农民,住永城市。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3日由永城公安局执行逮捕。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日以永检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卫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卫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份,被告人马卫星窜至李寨卫生院,盗窃人力三轮车一辆。2017年1月份,被告人马卫星窜至永城市马桥镇小苏庄村后庞庄张某1家,先后两次盗窃鹅1只和鸡2只。2017年1月份,被告人马卫星窜至永城市裴桥镇朱庄村半截碑张某2家中,盗窃鸡5只。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马卫星窜至永城市裴桥镇孙母庄村蒋楼蒋某家中,盗窃鸡2只。2017年4月份,被告人马卫星窜至永城市马桥镇闫庙村二十九公里范某家,盗窃鸡4只。2017年4月份,被告人马卫星窜至永城市马桥镇常集村小蒋楼邓某家,盗窃鹅1只、鸡1只。2017年5月初,被告人马卫星窜至永城市裴桥镇胡小寨村贾楼张某3家中,盗鸭子3只和鸳鸯1只。2017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卫星骑脚蹬三轮车窜至永城市马桥镇朱庄村余刘庄组余某家,盗窃鹅1只。后又窜至永城市马桥镇武庄村武庄组,盗窃武某家鸡3只,盗窃赵氏鸡1只。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卫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张某2、蒋某、范某、邓某、张某3、余某、武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邹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卫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卫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在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马卫星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卫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退,返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