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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保实与朱保树、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实,朱保树,王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实,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保树,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琴,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保实与被执行人朱保树、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