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保实与朱保树、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实,朱保树,王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实,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保树,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琴,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保实与被执行人朱保树、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