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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其观、刘文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观,刘文江,海盐源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吴其观,男,194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刘文江,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海盐源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通北村文堂29号。组织机构代码:3136239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文江、海盐源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嘉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干炯臻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浙0424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吴其观,男,194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联新村小常幕桥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4607041632。被执行人:刘文江,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下圩镇双联村小顾一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10303291X。被执行人:海盐源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通北村文堂29号。组织机构代码:3136239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文江、海盐源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嘉宾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签发:书记员干炯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