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照勇、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照勇,李娜,张勇,孙照军,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2081号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先一,董事长。被告:孙照勇,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被告:李娜,女,成年,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告:张勇,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孙照军,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被告:XX,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照勇、李娜、张勇、孙照军、XX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照勇、李娜、张勇、孙照军、XX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照勇、李娜、张勇、孙照军、XX名下价值99317.1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