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斯煌与涂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斯煌,涂家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2159号原告:刘斯煌,男,1960年6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广丰区。被告:涂家富,男,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原告刘斯煌与被告涂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斯煌、被告涂家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斯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本金20,000元,利息2,720元,约定10,000元利息为1,000元,合计本息22,720元。从2016年元月19日算至2017年5月18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元月19日,被告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10,000元利息为1,000元,被告妻子阮美仙在借条上也签了字。到了约定归还期限时,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本息分文未还。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原告提供以下证明:1、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信息;2、提供《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涂家富承认原告刘斯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涂家富承认原告刘斯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家富在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归还原告刘斯煌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720元,合计22,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被告涂家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