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钢建与刘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钢建,刘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210号原告:张钢建,男,汉族,1949年11月22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赵兵、王浩田(实习),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念,男,汉族,1990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龙泉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600153941。法定代表人:白会鸟。委托代理人:苗淦淦,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钢建诉被告刘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钢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钢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钢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张钢建负担。审判员 李香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晓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