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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园有限公司与XX、钟乙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园有限公司,XX,钟乙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786号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园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南街中航城市广场706室。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锴睿(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工。被告:XX,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告:钟乙杰,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园有限公司与被告XX、钟乙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二被告价值23125.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XX、钟乙杰的银行存款23125.12元予以冻结;如被告XX、钟乙杰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