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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益阳市光明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南聚势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周建山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光明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湖南聚势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周建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669号原告:益阳市光明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光明村。法定代表人:黄建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巧云,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聚势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冬。被告:周建山,男,1976年5月5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益阳市光明肠衣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聚势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周建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益阳市光明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光明肠衣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光明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20元,减半收取13460元,由原告益阳市光明肠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飞轮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