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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琴梅与荆门慈济医院、吴章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琴梅,荆门慈济医院,吴章林,刘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664号申请人:周琴梅,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申请人:荆门慈济医院,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3738-7。法定代表人:吴章林,院长。被申请人吴章林,男,1979年9月27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刘青华,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申请人周琴梅与被申请人荆门慈济医院、吴章林、刘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琴梅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荆门慈济医院、吴章林、刘青华在银行的存款61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钟祥支公司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琴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荆门慈济医院、吴章林、刘青华在银行的存款61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600元,由申请人周琴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