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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善岗、李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善岗,李玉成,于曰江,于家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814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22298H1-1。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运,男。被告:于善岗,男。被告:李玉成,男。被告:于曰江,男。被告:于家宝,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善岗、李玉成、于曰江、于家宝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英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