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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卫仁、张耀年与被执行人雷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卫仁,张耀年,雷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方卫仁。委托代理人朱孝明。申请执行人张耀年。委托代理人朱孝明,法律工作者,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雷云山,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民权路翰林西苑。方卫仁、张耀年与雷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14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云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卫仁、张耀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云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卫仁、张耀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雷云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卫仁、张耀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樊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