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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仲帮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帮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4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仲帮,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塘口丁连村党总支委员兼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动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户籍地闵行区,住本市闵行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仲帮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翔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仲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陈仲帮在担任浦江镇“大芦线”航道整治(闵行段)工程动拆迁工作指挥部非居企业动迁工作组长期间,利用负责与“大芦线”项目动拆迁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动拆迁补偿及洽谈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索取和收受动拆迁企业相关人员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5.2万元。具体如下:1、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陈仲帮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齐心蔬菜专业合作社动迁补偿谋取利益,并向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万元。2、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陈仲帮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闵行区鲁汇供销社承租人王某某的厂房动迁补偿谋取利益,后向王某某丈夫顾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3万元。3、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陈仲帮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歆龙投资有限公司动迁补偿谋取利益,先后二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2万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仲帮在接受中共上海市闵行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仲帮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25.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仲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某、金某某、顾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中共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委员会出具的职务职责证明及陈仲帮同志简历、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指挥部出具的证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谈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及关于成立浦江镇“大芦线”航道整治(闵行段)工程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相关的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奖励协议、补偿明细、动迁基地非居房屋超预案处置审理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仲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仲帮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仲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陈仲帮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潘丙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 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