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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福泉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泉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262号原告:福泉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金鸡山。法定代表人:龙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贵,系贵州仁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建海,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福泉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福泰来置业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福泉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泉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泉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已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福泉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光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昌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