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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永付与任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付,任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357号原告:何永付,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珍,额尔古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任峰,男,1984年1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何永付与被告任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何永付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永付负担。审判员  侯乐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