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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声杰、吉斌、杨金回、罗涛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声杰,吉斌,杨金回,罗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464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声杰,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住福建省南安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9月2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5月28日减刑释放。因本案,2016年12月12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吉斌,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住浏阳市。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2月10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6年12月26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金回,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本案,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涛,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本案,2016年12月12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声杰、吉斌、杨金回、罗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彭超,被告人王声杰、吉斌、杨金回、罗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12月,被告人王声杰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吉斌、杨金回、罗涛多次在长沙市芙蓉区、本市沙市镇、洞阳镇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及车内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声杰参与作案6次,被告人吉斌、杨金回、罗涛参与作案4次。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声杰窜至长沙市芙蓉区瑞祥陶瓷市场A7栋新金鹏仓库门口盗得詹某停在该处的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以人民币100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因规格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2-3、2016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声杰、吉斌、杨金回、罗涛窜至本市洞阳镇洞阳社区佳意商行后门口的楼梯间,盗得魏某停在该处的灰、白相间的女式两轮摩托车一辆。当晚,四被告人又在附近一巷子里车库内盗得韩某停在该处的男式摩托一辆。上述女式摩托车、男式摩托车分别以人民币770元、人民币73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经鉴定,上述女式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男式摩托车因规格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4-5、2016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声杰、吉斌、杨金回、罗涛窜至本市沙市镇“亮东西宾馆”大厅内,盗得汪某停在该处的绿源电动车一辆。尔后,四被告人又窜至本市沙市镇新世界KTV旁车库,盗得黄某停在该处的红色女式摩托车一辆。上述绿源摩托车被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红色女式摩托车在被告人杨金回骑走时被群众发现后被丢弃在路边,后由黄某领回。经鉴定,黄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绿源摩托车因规格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6、2016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声杰窜至长沙市芙蓉区东岸建材市场,从停在该处的一辆面包车仪表盘处盗得汤某的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500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声杰、罗涛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金回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吉斌被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声杰、吉斌、杨金回、罗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购买凭证等书证;证人魏某1、邓某证言;被害人詹某、魏某、韩某、汪某、黄某、汤某陈述;被告人王声杰、吉斌、杨金回、罗涛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声杰、吉斌、杨金回、罗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声杰、吉斌、杨金回、罗涛在上述2至5笔盗窃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均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声杰、吉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据此,对被告人王声杰、吉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金回、罗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声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被告人吉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被告人杨金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被告人罗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声杰退赔被害人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汤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王声杰、吉斌、杨金回、罗涛共同退赔被害人魏某、韩某、汪某经济损失各人民币三千一百五十元、七百三十元、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和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