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汉隽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宏毅工程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湖北四季欣盛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隽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宏毅工程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四季欣盛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保障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15号原告:武汉隽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409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安,执行董事。原告:襄阳宏毅工程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45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静、向海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四季欣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118号5楼。法定代表人:程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和彬、胡蕊,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保障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后勤部)。法定代表人:毛洪山,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莲新,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隽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宏毅工程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四季欣盛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保障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隽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宏毅工程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隽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宏毅工程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隽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宏毅工程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武汉隽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宏毅工程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勇人民陪审员 詹忠革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