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谭锦、赣州市森祥服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锦,赣州市森祥服装有限公司,张宗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监2号原审原告:谭锦,男,1965年5月3日生,住全南县。原审被告:赣州市森祥服装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工业园二区。原审被告:张宗洪,男,1967年4月5日生,住全南县,系原审被告赣州市森祥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原审原告谭锦与原审被告赣州市森祥服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宗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全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廖永华审判员 刘裕峰审判员 谭梦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蓝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