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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辖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长安韩派歌舞厅、叶佳修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长安韩派歌舞厅,叶佳修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长安韩派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环村东路68号二至四楼。投资人:黄德乐,男,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涛,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锡坚,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台湾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韩派歌舞厅因与被上诉人叶佳修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5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东莞市长安韩派歌舞厅上诉称,本案的播放设备以及视频音像在深圳市购买,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本案的调查以及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叶佳修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东莞市长安韩派歌舞厅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莞市长安韩派歌舞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淑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