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谷庆军、王君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庆军,王君泉,仝玉省,李颖,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229-2号申请执行人:谷庆军,男,1981年8月3日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君泉,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仝玉省,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李颖,女,1980年7月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西首联通大厦。主要负责人:杜传玉,经理。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鲁1502执2229-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颖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李颖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征得申请执行人谷庆军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颖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敬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