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本立与鸡西市百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本立,鸡西市百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304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杜本立,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宽勋委6组。 被执行人:鸡西市百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总经理。 杜本立申请执行鸡西市百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7)黑03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杜本立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3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成日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