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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方与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方,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521号原告:吴方,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涛,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2307房。法定代表人:程冰馨。原告吴方与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吴方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方负担。审 判 长 张科雄审 判 员 付俊洋审 判 员 罗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闫 慧书 记 员 郑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