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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南芳、吴承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南芳,吴承苗,吴承林,吴星,靳云义,陈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财保135号申请人:黄南芳,女,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人:吴承苗,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人:吴承林,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人:吴星,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申请人:靳云义,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陈申,男,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人黄南芳、吴承苗、吴承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靳云义驾驶的肇事车辆无牌商品油罐车(发动机号码:150807800667,车架识别代号/车架号码:LZZIBGKG4FW113442,厂牌型号:华威驰乐SGZ5238XRYZZ5T5)一辆予以扣押,姚德义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S×××××号福特探险者3496C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南芳、吴承苗、吴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靳云义驾驶的肇事车辆无牌商品油罐车(发动机号码:150807800667,车架识别代号/车架号码:LZZIBGKG4FW113442,厂牌型号:华威驰乐SGZ5238XRYZZ5T5)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黄南芳、吴承苗、吴承林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