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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7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朝红与田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红,田海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7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朝红,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田海阳,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朝红与田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海阳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海阳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76000元,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以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丁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