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龙凤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家军、阿荣旗金昌茧丝绸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龙凤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家军,阿荣旗金昌茧丝绸有限公司,宋耀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217号原告:呼伦贝尔市龙凤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学府路龙凤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张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彬,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马家军,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阿荣旗鑫马农畜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阿荣旗金昌茧丝绸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行政中心二楼投资服务局综合协调处。法定代表人:宋耀臣,经理。被告:宋耀臣,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阿荣旗金昌茧丝绸有限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龙凤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家军、阿荣旗金昌茧丝绸有限公司、宋耀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龙凤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呼伦贝尔市龙凤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乌力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