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叶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邓某某,叶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525号之一原告庞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被告叶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29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叶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7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