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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建兵与丁长伟、骆晓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兵,丁长伟,骆晓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891号原告:石建兵,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丁长伟,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骆晓芳,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87号。负责人:朱森军。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建兵诉被告丁长伟、骆晓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石建兵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石建兵负担。审判员  陈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