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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5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与佛山市南海区群龙汽车维修服务部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佛山市南海区群龙汽车维修服务部,冯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二路65号。法定代表人:冼树雄。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群龙汽车维修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开发区银狮路富华酒楼左侧第二栋第一层,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601726676。经营者:冯小军。第三人:冯小军,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群龙汽车维修服务部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案号:(2017)粤0605执5854号〕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群龙汽车维修服务部为无法人资格的个体经营企业,而第三人冯小军系该个体经营企业的经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冯小军为本院(2017)粤0605执5854号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张苑华执行员  文丁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关翠芳